●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在場協助開鎖入內後稱:本件建物5樓部分之前是其自用,增建之6樓前為其姊姊居住,故屋內留有許多雜物,但現均無人居住,亦無出租、出借他人使用,且無輻射屋、水災或火災受損、非自然身故等情,但因屋齡較高,偶有漏水,另地震曾造成些許龜裂,但皆有修補等等。
2‧本件拍賣標的目前無人占用,拍定後點交。
3‧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本件建築完成日期為69年10月2日,因其非71至73年間建造或完工之建物,故無須查詢是否為輻射屋;另查台灣凶宅網,並無本件建物資料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4‧新北市新莊區思賢段375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所示,本建物增建部分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建,予以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本件係共有建物及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7‧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8‧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無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