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71建號(含停車位編號B1-26號)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3年6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兄王○俊在場稱171建號即45號3樓為其以債務人名義購買,當時與47號3樓房屋同時購買並打通內部使用,僅能從45號之大門對外出入。171建號現出租予弘理出版社,做為弘理補習班使用,嗣陳報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自110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新臺幣5,000元,另有一平面停車位編號B1-26號亦為第三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