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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美米蘭苑 | 樹林區大安路541號 | 近南樹林火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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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詳情

詳細資料

建物地址

類型/用途

社區名稱

樓層/樓高

建築完成日

建物結構

總坪數

主建物

附屬建物

停車位

土地登記

使用情形

●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在場稱:其與債務人為兄弟關係,本件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兒子簡O庭居住;管理員則稱:本件有平面車位(編號28號),無出租紀錄。嗣囑託分局查訪,經函復稱:本件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無火災受損、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2‧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查報屬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拍定後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3‧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112年12月5日經函復略以:勘估時本件屋齡為7.33年,經查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勘估標的並無輻射屋紀錄,且調查有無地震受創、海砂屋、輻射屋、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查證確有困難;另因未入內勘察,無從得知有無漏水情形等等。

4‧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6‧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8‧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返還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物件特色

本資為轉載,實際資訊依司法院拍賣公告為準。歡迎來電索取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