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據查封在場第三人徐○(即債務人之配偶)稱,本件拍賣標的無人居住使用,僅擺放部分家具、雜物,偶而會無償出借與學生使用,現並無出租或出借與他人。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2‧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徐○陳報,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3‧本件拍定後除共同使用部分1061建號因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105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司法院公告拍次與前一次流標紀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