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即債權人趙玉瑜稱,系爭房屋現由其與小孩自住;嗣終局執行時,本院執行人員再赴現場履勘時,債權人亦表示自與債務人顏永誠結婚後即居住於該房屋,直到與債務人離婚後仍與小孩居住於此,而債務人因債務問題早已不知去向,未居住於此。
二、因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原為夫妻關係,債權人於結婚時即占有並使用該屋,而97年離婚後迄今債務人仍未命債權人搬離系爭房屋,應認雙方成立使用借貸關係而允許債權人繼續占有使用,故債權人自查封前即合法占有系爭建物,拍定後不點交。三、另債權人於假扣押查封時,曾表示系爭建物除有壁癌外,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