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建物於111年11月30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按門鈴及敲門皆無人應門,張貼查封公告於門口旁,經上6樓檢視,似有頂樓加蓋增建。法院另於112年1月12日再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並會同地政人員及警員、鎖匠至現場,經按門鈴、敲門無人應門,債權人代理人請求開鎖,請鎖匠協助開鎖入內,債務人之配偶吳先生在場,請地政人員測量現場5樓,地政人員稱5樓原有天井,已填起,有增建,另頂樓有加蓋增建。頂樓與5樓房屋有相連之內梯相通,至頂樓亦有一出入口通往大樓公共之樓梯,頂樓之空間置放雜物、盆栽、櫃子等物品,經詢問吳先生,其稱頂樓加蓋及現場5樓為債務人與家人同住、使用、無出租他人使用,亦無聽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之情事,頂樓有繳稅納稅義務人為債務人。本件房屋拍定後點交。
2‧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債務人之配偶在場表示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3‧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1605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地政人員稱5樓原有天井遭填起,拍定人投標前應再確認及考量此一因素,拍定後依法應自行回復原狀,若涉有違反建築法、刑事公共危險或其他法規範應由拍定人自負其責,日後不得以係參與投標法拍屋而主張免責、或以此事由主張異議、聲請撤拍或請求損害賠償。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霄字第139752號,清償票款》
特別提醒投標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洽詢電話:(02)8771-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