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民國112年4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現出租予他人使用,房屋隔成4間為401、402、403及405等房間分別出租,另房屋外牆亦有出租作為外牆廣告用,沒有增建,無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773之4、777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3‧5818建號關於401、402「房間」拍定後點交,關於403、405房間及室內公共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無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