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查封時關係人蔡明貴在場,陳稱房屋目前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惟債務人蔡○翰經報案為失蹤人口,該房屋無增建,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查,本院定期拍賣後,關係人蔡明貴具狀陳稱:拍賣標的物曾於107年9月27日出租予第三人林重樺,租期為五年,並定有租賃契約,經民間公證人鍾振光以107年度北院民公光字第00106號函公證。惟查,本院於110年4月29日至現場查封,及111年1月21日現場履勘,該第三人均未在場,經在場人蔡明貴表示,該租約為債務人蔡○翰與林重樺約定,而由蔡明貴與林重樺簽訂之書面契約。林重樺偶爾至標的物,惟現居住人不願開門令其得以進入云云。另關係人蔡明貴表示,房屋並無增
建,無漏水、受創等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
2‧本件不動產由關係人蔡明貴將該不動產設定抵押後,信託登記予債務人蔡○翰,拍賣標的現由蔡明貴占有使用中;經查,本件執行債務人蔡○翰於108年10月1日因離家出走而離開戶籍地,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之辦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10年9月28日新北警林治字第1105243127號函可稽,是債務人並未與信託人共同居住生活,現居住人係基於其他法律關係而占有,茲因抵押物所有人與受擔保之債務人非同一人,受擔保之債務人占有不動產,本件拍定後不予點交。(高院88座談會民執11、65台163號判例參照)
3‧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4‧本件執行標的上有限制登記事項,債權人永豐銀行、債務人蔡○○,禁止債務人就其對第三人蔡○○所有之不動產信託受益權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並於條件成就即債務人得收取時,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為為清償之禁止處分登記,應於拍定後塗銷。
《拍賣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