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據第三人及債務人楊O財之妻楊賴O美告稱,一樓出租與第三人使用(租期110.6.20-112.6.20,租金每月1萬5千元),惟房客確診後至今未回,無法聯絡上,僅託人交還鑰匙,迄今亦未繳納房租,屋內擺放家具、家電及日常生活,二樓亦出租與第三人(租期110.3.27-112.3.27,租金每個月1萬元),屋內擺放家具、家電及日常生活用品;頂層未辦登記部分(1158建號),據債務人配偶指出租約遺失,租期大約至113年止。故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
2‧拍賣之1158、1160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0月1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180946號函,1158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3月1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26011350號函,1160建號建物為整幢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3月24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1188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3月28日會幅字第1120004485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2年3月2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23017006號函覆,經依址訪查民眾近四年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3月2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0223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本件拍賣標的,因有租約且依屋內跡象有似有第三人承租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