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0年8月4日及113年3月11日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稱房屋現作為金蒂股份有限公司的倉庫使用,下雨或颱風時,門口與屋簷會滲水。據債權人陳報,債權人蔡O仰與債務人李O津間就2401建號訂有分管協議,約定「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76巷105號」由金蒂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債權人蔡O仰與金蒂股份有限公司間就2401建號及其共有部分2421建號之停車位(含車位編號地下1層5號、6號及地下2層45號)訂有使用借貸契約,無約定起訖時間及租金。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