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分署於110年10月5日現場查封時,本件拍賣之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嗣於111年7月6日現場履勘時,據在場之義務人陳報,租賃契約業已於111年6月15日終止,現為義務人自行使用堆放物品,拍定後點交。
2‧本案建物於111年7月6日現場履勘建物狀況時,建物配有編號432平面車位,據義務人書面陳報432車位係屬法定停車位,現由義務人自用,拍定後點交。
3‧本件拍賣之建物坐落於新北市中和區世紀皇家社區,本分署於111年8月12日洽詢義務人,義務人表示本案建物並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均按時繳納,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
4‧經向相關機關查詢本件拍賣之建物,查無非自然死亡、火災或因地震受損之情事,亦非輻射屋或海砂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
5‧義務人提出之世紀皇家社區公設VIP扣格使用辦法、世紀皇家設停車場管理辦法及補充規定均已附卷,投標人如有需要得向承辦書記官索取。
6‧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法務部發文字號:新北執辰110年營稅執特專字第40563號,行政執行/可通訊投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