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221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110年8月2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慕○平在場表示221建號建物係其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係債務人,租期自107年1月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元,未承租停車位等語;債務人在場表示221建號建物未配賦停車位等語。110年9月17日現場履勘時,債權人代理人在場表示建物配賦之停車位係位於B2編號110號之平面車位,不確定有無出租,亦不確定目前何人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