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目前係由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其未居住於此。該使用借貸關係業經過法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確定始拍定後點交。
2‧債務人查封時稱本件建物配屬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14,現有債務人之車輛停放其上,為固有車位。本件建物是否有配屬上開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7月21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29753號函所載,本件建物曾於110年8月26日發生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建物部分受火燒損,請應買人注意。《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卯字第79705號,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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