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後經本院囑請債權人會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到場履勘,債權人具狀陳報房屋目前無人使用,已斷電,屋內餘留部分家具雜物,無車位,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非自然死亡情事,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二、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指界陳稱,新北市土城區永寧段18-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三段171號至177號建物前,18-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三段183之3號所屬之管理室前方至消防栓間之一小塊土地,54-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三段183之3號所屬社區內,後方高速公路旁之一塊綠地。三、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債權人陳報內容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四、18-1、18-2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54-1地號土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均為建築基地,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土城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五、債務人或第三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