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6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嗣經債務人具狀陳報:該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債務人之次子、三子夫妻等居住使用,無出租他人,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創及非自然死亡等情;再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至現場查訪結果,該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在卷足參。本件拍定後點交。
2‧執行法院前囑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1年2月21日函覆本院稱:本件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3‧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鑑定人至現場查看、通知兩造查明陳報,並且將上開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5‧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給付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