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41345、4233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1年3月16日、8月24日現場查封調查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目前由其與家屬自行居住使用,先前承租其中一間房間之第三人現已搬離;42334建號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作為房間使用,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4233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4月29日函覆稱,42334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經調閱83年航照圖無法判釋,復經現場勘查現況材質非屬新穎且無新違建明確事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俟有新事證再依規定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康字第7713號,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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