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112年5月19日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派員會同債權人履勘查訪現場結果相同,有卷附該局112年6月6日回函可稽,另本執行法院112年11月16日現場測量時,敲門仍無人回應,由鎖匠開鎖入內,屋內洗衣機運作中,顯係有人居住,又第三人謝O峰(即原共有人之一)於112年11月13日具狀(本院收受日期為112年11月17日)陳報建物客廳、廚房之照片,主張房屋為其占有使用中等情。查第三人謝O峰並非本件債務人,亦非對於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與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及第2項應予以點交之規定不符,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增建(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係違建,且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3‧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