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668建號建物111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即共有人在場稱110年12月1日該建物有發生火災,致人受傷,建物部分受火燒損,火災前有出租予他人使用,火災後應無出租他人使用,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2‧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變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