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1‧本件建物部分查封時,據在場之債務人家人表示,建物部分曾因地震受創致有龜裂情形,且有嚴重漏水情形,又一樓部分係同案債務人潘欽陵租賃使用,二樓係債務人使用,三樓則由第三人潘○龍租賃使用,均有獨立出入口,拍定後僅二樓部分點交,其餘建物部分不點交。
2‧本件土地部分上尚有第三人興建之暫編建號3951建物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占有使用,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且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指稱,本件增建部分為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請投標人注意。
4‧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5‧本件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座落用地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6‧依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函文指稱:甲標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105年7月1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莊都市計畫(中港及丹鳳地區)細部計畫(配合捷運新莊線機廠工程)(部分捷運系統用地為農業區)案之農業區;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尚須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請投標人注意。
8‧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0‧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守字第77798號,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投標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洽詢電話:(02)8771-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