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於110年6月25日電子查封,經本執行法院於111年8月11日現場履勘時,據第三人王○?在場陳稱,本件房屋係其向原不動產所有權人(即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35號之債務人)劉○珍承租占有使用,租賃期間為107年6月1日起至123年12月30日止(租賃在110年2月8日抵押權設定之前),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附卷為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3‧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4‧增建(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係違建,現作為佛堂,由各樓層所有權人共同使用,此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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