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於111年4月12日電子查封,復經本院於111年7月26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姜○祥在場陳稱房屋係由其自106年開始承租占有使用,目前仍有持續繳納租金等情,應視為不定期租賃,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