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2200、2201、2202、2203、2206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0年9月16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名統站前廣場管理委員會課長沈○崇在場表示,2200、2201、2202、2203、2206建號建物現為營業賣場(名稱:大都會廣場),建物內部空間均出租給商家營業使用,地下1樓及1樓由NET服飾店承租,2樓由UNIQLO營業使用,3樓共有4家商店承租,6樓目前無人使用,又地下停車位皆為平面停車位,大部分供賣場顧客停車使用,其管理由驛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是否另有長期出租停車位,須另詢停車場管理公司等語。債務人於110年9月27日、11月11日陳報2200、2201、2202、2203、2206建號建物分別由原受託人以管理出租人名義,出租予第三人彩帥展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目前權利義務依法由債務人概括繼續承受,2206建號建物之租賃期限自104年9月1日起至124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1,500元(自108年5月起調整為每月3,000元),其餘2200、2201、2202、2203建號建物(含附屬之停車位)之租賃期限均自104年1月1日起至124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共1,785,000元(自108年5月起調整為每月共500,000元);2201、2206建號建物未分配任何停車位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公告總底價22866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