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6年1月2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630245000號函及110年3月1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08770號函附件所載,本件拍賣之建物為義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本件土地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顯示,屬都市計畫內之第参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参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
3‧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未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
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訂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應買人應注意。
5‧本件採現場投標與通訊投標並行之方式,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
《法務部發文字號:北執子109年遺稅執特專字第00041598號,行政執行法/可通訊投標》
特別提醒投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號;承辦人及電話:楊淑霞(02)25216555 轉 901(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