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648建號建物、編號57號停車位拍定後點交;836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0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總幹事許○文在場表示648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該社區禁止加蓋,故無增建等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同年月22日查復結果亦同。
3‧民國110年9月10日現場查封時,管委會在場表示57號停車位為機械車位,位於地下3樓,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等語。
4‧併案債權人伴月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111年2月14日具狀表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至同年1月止共計新臺幣65,916元等語。
5‧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