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三重區成功段1247-1地號之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成功路110號及108巷交叉口之三角形道路用地;同段1252地號則位於三重區成功路110-5、110-6號「佳昌大都會」之社區基地、車道與社區圍牆所坐落之處。
2‧本件建物(4288建號)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稱,系爭房屋由其與家人自行居住使用。故房屋拍定後點交。
3‧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4‧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7‧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