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913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連帶債務人饒O惠在場稱建物共隔成5間套房,1間套房自行居住使用,4間套房出租他人使用,編號3房間出租予王O傑居住使用,租金每月22000元,租期自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4日止,編號4房間出租予許O琦居住使用,租期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租金每月24000元(經延長至113年11月30日止,租金改為每月22000元);惟本件係於112年10月27日辦理查封登記在案,上開租約皆於查封後訂立,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
2‧共同使用部分2001建號所含之停車位位於B3,原編號為232、233、237、238號,為機械停車位,因現改為平面車位,故編號僅剩232號(狹長型),停車位目前沒有出租,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233、237、238號停車位已無法使用,請應買人注意。
3‧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謄本建號2001停車位權利範圍0分之0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