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民國112年11月15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現為自住。屋後有增建116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332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3‧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4‧733建號、3322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5‧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