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其與第三人尤○純一起買,建物現由第三人尤○純居住使用,其雖未出資,但因第三人尤○純未繳納貸款,致其存款遭銀行扣押。第三人尤○純於現場稱:建物係其借用債務人名義購買,債務人並未出資,並主張此有借名登記契約可為憑。本件建物拍定後不點交。二、本件260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6月2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93062717號函,該夾層增建屬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投標人注意。三、第三人尤○純稱現與債務人間,因本件建物有民刑事案件涉訟,並陳報相關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4909號、109年度他字第5506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634號、109年度重訴字第507號、109年度調補移字第2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