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拍賣標的4817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張O強稱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4817建號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張O強稱無增建或改建,亦無嚴重漏水、火災受創或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經本院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震損建築,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2月1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010428號、112年3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09500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