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61建號分成前後戶,前戶目前由第三人梁秀華承租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109年7月9日止,每月租金28,000元;後戶目前由第三人琴善英承租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8年7月21日起至109年7月20日止,每月租金23,500元;3162建號亦分成前後戶,據債權人陳報前戶承租人林修瑋承租使用,租賃期間自108年12月16日起至109年12月15日止,每月租金28,000元,承租人林修瑋滯留國外,而後戶章曉航承租,租賃期間自108年4月20日起至109年5月50日止,每月租金23,000元,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之特殊情事如下:(1)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4月20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11944號函覆,自民國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2)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9年4月20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93010170號函覆,未發現非自然死亡情形。(3)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4月22日會輻字第1090004559號函覆,經該會偵測非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4)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8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19468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俗稱之海砂屋),亦非921及331震損建築物。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其他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