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204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0年9月14日及12月3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發現建物大門未鎖,係空屋,無人居住,已停水,未停電,停車位編號46、69號位於地下3樓。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0年9月27日及11月29日函復之記載,債務人之配偶於建物輕生,停車位編號46、69係專屬於債務人使用,無須每年抽籤選任或以其他方法選定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