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拍定後點交。
2‧112年10月12日現場指界、查封時,發現建物內有多處壁癌,頂樓有增建(即3517建號),與主建物內部相通,債務人林O弘在場在稱現由債務人林O弘及林O文一家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依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3月14日函復,3517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
4‧3517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優先承買權:(一)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事件。3256、3517建號共有人(即債權人及債務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或承受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二人以上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二)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無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