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而建物出租於第三人,土地及建物拍定後均不點交。又據承租人稱建物曾有漏水情形,已請2樓住戶修理,請應買人注意。
2‧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