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稱65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租賃期間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13年1月9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22500元、押金45000元,嗣後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到院。二、本院於108年5月29日會同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及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至現場履勘,經地政人員當場確認6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富陽街108巷7號2樓」,及同棟64建號(1樓)、66建號(3樓)建物,實際上均係坐落於26-19地號土地上,而非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26-17地號土地上,足證建物坐落土地之現況與土地登記謄本顯然不符。經本院函請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查明後研擬具體可行方案。三、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以109年3月10日北市大地測字第1097002964號函通知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抵押權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配合辦理下列事項:1、因26-17地號、26-19地號土地位置與建物位置錯置,且二筆地號土地面積不一致,請辛亥段六小段26-17地號及26-19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配合向本所申辦土地合併登記(26-17地號、26-19地號分別有抵押權及法院限制登記等情形,合併時請抵押權人配合協議權利範圍;限制登記部分,俟法院囑託本所辦理塗銷登記與接封登記;26-17地號預告登記部分,請求權人請暫予同意塗銷,俟辦竣合併登記後再依權利範圍辦理預告登記。)2、建物部分:64、65、66、67、68、69建號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更正作業俟土地合併後,請建物所有權人配合申辦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更正,以符事實。四、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以上函通知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抵押權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等配合辦理土地及建物變更相關事宜,惟迄今未有上前人員向其提出申請。五、本院依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建議,以26-17地號土地及65建號建物現況拍賣,俟拍定後再由拍定人依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意見會同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依該所處理意見申辦相關事宜,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