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373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民國109年4月9日現場查封時及民國109年7月24日履勘時發現:目前無人居住使用,信箱內信件久無人領取、滿佈灰塵。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1933、1960、2023、2026、2063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09年4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933地號上有多棟無門牌建物占用;1960地號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汐止區宜興街65號建物右側之無門牌建物後方部分占用;2023地號上部分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宜興街65號建物及建物右側之無門牌建物部分占用、部分為前開建物右側巷道;2026地號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汐止區宜興街63、65號建物部分占用;2063地號部分為新北市汐止區宜興街63號建物占用、部分為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前開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在本件拍賣之列,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院於109年7月24日現場測量,淡水地政109年9月2日函覆本院:經現場勘測建物登載之面積現況約160平方公尺,與建物登記面積不符,且發現建物現況及內部情形與建物測量成果圖之平面尺寸亦有不符之情事,無法認定現況建物即為70年間辦理建物勘測當時各該所有人共同指界之原建物,請應買人自行評估並綜合考量風險後投標,嗣後不得以建物現況面積與登記不符聲請撤銷拍賣。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