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後建物就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依現狀點交,停車位不點交(109年3月5日查封時據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稱,4813建號(8號5樓)與4818建號(10號5樓)兩建物內部相通,共用一個出入口,481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使用,4818建號建物出租他人使用,另建物地下室之前淹水,由住戶共同清理完成後,口頭約定取得一停車位之使用權,惟停車位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債權人於同年7月6日陳報,經債務人委請營建商參照測量成果圖依4813、4818建號兩建物中間樑線,重新恢復隔間牆及出入口,目前兩建物可獨立使用。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