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30658建號拍定後點交;424-1、426-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本院111年3月7日現場指界、查封時,信託人即實質債務人李○達在場稱30658建號是其自住使用,受託人即債務人賴○棋未居住在此;424-1、426-1地號位於公館路145巷4弄2號建物前方之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