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均已打通為客房,原供作旅館經營,惟現均無營業;377建號建物位於5樓房號513及515號房間範圍,379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8房號533及535號房間範圍及面向逃生梯左側部分儲物室之範圍,380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9房號532、533及531號房間之部分範圍,389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11房號520、526、527、528及530號房間之部分範圍,390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12房號521、522、523、525及526號房間之部分範圍,620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15房號511及512號房間之部分範圍,641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16房號518及519號房間之部分範圍,642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17房號509及510號房間之部分範圍,382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18房號516及517號房間之部分範圍,643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19房號507及508號房間之部分範圍。土地使
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2‧本件拍賣標的與其他建物,據第三人摩莎曼拉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告稱,現與其他建物共同出租與其使用,租賃期間自108年5月1日至118年4月30日止,租金總計為每月800,000元(含其他建物之總計)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9月27日北市消調字第1083059779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9月25日會輻字第1080011278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8年10月3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37517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10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4386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
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因本件拍賣建號建物,打通使用難以特定,且訂有租賃契約,故拍定後不點交。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