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拍賣標的357建號建物於112年12月4日現場查封時,發現建物現場係一打通之空間,有亞洲夜總會、鳳凰歌廳,未見2樓門牌;113年1月15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出357建號建物位於鳳凰歌廳內,靠近內側包廂處,為長方形。債務人稱357建號建物已委由第三人呂O霞代為管理,出租予鳳凰歌廳,惟第三人陳O祥以鳳凰歌廳名義於113年2月間已提出存證信函通知於113年3月31日終止租約,故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經查詢相關主管機關,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火災事件,亦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法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正字第170645號,返還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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