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274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民國111年3月2日現場查封時,經執行人員張貼公告,命占有人陳報占有權源。債務人於111年7月19日陳報建物為其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2748建號配賦之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120號,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履行契約》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