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復於109年3月5日經債權人導往現場,承租人林○○在場提出租賃契約稱向債務人承租該房屋及停車位,租賃期間自108年10月4日至112年10月3日,不清楚有無足以影響交易情事存在等。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又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二、嗣囑託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09年7月2日函覆本院稱:經查詢原委會輻射屋網站,勘估標的並無輻射屋紀錄;另查詢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查詢,勘估標的亦查無資料,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等,涉及各專業領域,宜分別請各專業人員鑑定或債權人自行查證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三、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向在場之人詢問,並函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且將建築師事務所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四、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五、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