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於111年12月12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本件二筆建物打通使用,第三人廖小姐在場稱本件建物現由伊居住使用,有一個汽車停車位在地下一樓330號,有二個機車停車位在地下一樓298、299號,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並提出租賃契約書表示,當初被繼承人購屋時曾向伊借貸部分款項作為頭期款,故將本件建物出租予伊居住使用,以伊借貸予被繼承人之款項抵充租金,租期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四年的房租皆已繳清。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3‧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是否確實存在及其種類、位置,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
8‧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星字第162924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投標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洽詢電話:(02)8771-1168
** 債權人聲請除去租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