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3289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493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2月13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被繼承人魏O肯之父母在場稱建物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無車位等語。債務人於同年5月2日具狀陳報被繼承人魏O肯之母主張因使用借貸占有使用建物,目的係其居住至安老百年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民國112年2月1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93地號土地上有社區部分建物占用等語。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同年3月8日函復稱493地號土地係81使字第293號使用執照(78建字第76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5‧李O暄律師即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
《清償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