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建物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代理人在場稱,標的係由債務人自住,無出租,無增建,停車位亦債務人自用,無出租,停車位編號28、29係平面停車位。又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訪回函稱,系爭建物及2個車位均由債務人自住使用,屋況良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就建物部份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惟如有不能點交情事則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均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2‧另鑑定報告勘查稱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3‧另據債務人陳稱本建物尚有2個平面式停車位(編號28、29號)等語,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件之揭示,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4‧本件235地號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函稱本件標的如併同拍賣,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是235地號為4366建號之基地、法定空地,無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適用。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