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6樓(頂樓)搭有四週無遮蔽之鐵皮屋頂,有放置雜物等。復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至現場查訪結果,該屋現出租予第三人,租賃期間自111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止等情,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在卷足參。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2‧又據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陳報房屋現況,有滲漏水,無非自然死亡情事、建築物無災損、陽台無外推、無增建、無內梯;另有無車位一欄載為「採每年抽籤,中籤後1600元/月」,此有債權人112年3月28日陳報狀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在卷可參,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該停車位是否確有劃設特定停車格及抽籤約定使用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3‧本件再經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覆本院稱,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創等尚需相關器材及各別項目專業人員做精密分析化驗始可得知,現勘時無法確認是否凶宅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影本在卷可憑。
4‧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通知債權人會同警員查報,並函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且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6‧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