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拍賣標的由債務人金立明與其母親自行居住使用,~S2;惟將其中一間房間出租與第三人何帛種,租賃期間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120年1月31日止,故出租部分不點交,其餘點交,拍定人應自行與承租人協調。建物未配附停車位。~S1;64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 (原屬第貳種商業區),64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12月11日北市消調字第1083073911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12月12日會輻字第1080014521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8年12月1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43496號函覆,自100年迄今,由110受理報案系統內僅有1次報案紀錄,非為自殺、他殺等案件;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12月1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5366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