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2093建號為商場,債權人、債務人分管之內容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3年1月29日現場查封時:(1)三人寶益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O佳在場稱1.寶益通商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起向債務人李O逸承租編號2F-43、2F-44攤位,簽有租賃契約,租期至113年3月1日,租金每年3萬元,現金交付出租人。2.編號2F-30攤位為杰登企業社、怡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詹O杰使用。經檢視其內無人在場,但桌上有杰登企業社、怡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為收件人之信件。3.編號2F-41攤位有出租他人作為倉庫使用,承租人為樓下外面之攤商。(2)其餘各攤位與走廊均堆滿雜物,且未見有其他人在場。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優先承買權之行使:㈠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㈡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無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