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建物即位於力霸山河大廈內。債務人不在場,屋內擺設似有人居住。據社區管理員稱已無人居住,且有欠繳管理費情形。是本件拍賣房屋部分於拍定後點交,但若因第三人陳報之使用現況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
2‧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額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3‧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額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4‧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0年12月17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9‧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