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1‧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編號2建物則屬社區公共設施,且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
2‧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陳稱編號1建物為其及家人自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編號2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有分管停車位,車位編號地下五層102號,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