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據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現場執行筆錄,查封物現為空屋無車位,拍定後2190建號依法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據上開筆錄記載社區管理員稱拍賣標的無重大影響交易安全之情事,另經函查市警局稱標的現址無建立有無非自然死亡相關資料可供查詢。
3‧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始得辦理過戶,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拍賣標的2508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得聲請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且有被拆除之風險,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要求撤拍或減價,請應買人注意。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濟字第169848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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